《南通市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 南通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2 16:31 累计次数:65次 字体:[ 大 中 小 ]
一、编制背景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安全生产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监察工作贯彻落地,在严执法的同时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重点解决因现行法律对不予行政处罚规定较为宏观、原则,导致我市在安全生产具体执法实践中缺乏把握标准和尺度,故有必要通过制定不予处罚清单,从源头上减少行政争议,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适用指引,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小过重罚”“以罚代管”等现象。
二、编制依据
主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江苏省政府印发的《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南通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南通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本《清单》。
三、主要内容
《清单》制定共分五章。
一是适用对象。规定了《清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应急管理系统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3年(周期)无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是适用条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
三是执行程序。包括责令改正、整改复查、立案调查、案件审查和决定四个方面。
四是相关用语含义。包括“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
五是有关要求。包括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严格清单管理三个部分。
附件部分列举了具体16项不予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