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化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及程序等,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了《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宿迁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0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六届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安排专人具体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为落实上述要求,完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细化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及程序,借鉴省内、外其他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实际,起草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十三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监督管理范围。明确了市、县(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范围: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全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行业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府新区和老城区(东至运河、南至项王路,西至迎宾大道,北至运河)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县(区)、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上述范围以外的各自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明确监督申报及监督程序。全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5日内至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于组织竣工验收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书面告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三)明确监督内容。一是监督抽查有关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是监督抽查涉及园林绿化工程生产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是抽查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是对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管理,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园林绿化工程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五是参与园林绿化工程质量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六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