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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6 浏览次数:1213 消息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智能建造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22〕89号)、《关于全面推进我市智能施工电梯应用的通知》(苏智能建造办〔2024〕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智能施工升降机使用管理,保障使用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登记入库

智能施工升降机(智能施工电梯)产权单位应在“市安管系统”中完成设备信息登记入库,并应在“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中进行信息归集。

二、方案论证备案

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使用专项施工方案的论证专家库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成立并公布。方案论证专家应从上述专家库中选取。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将专项施工方案及专家论证报告报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三、信息归集和能力核查

智能施工升降机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和保养的“一体化”企业应通过“苏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归集系统”信息归集和能力核查。能力核查工作由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按照行业自律的原则负责实施。

四、自检、检测、验收

(一)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附着、加节后应进行安装质量自检,自检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检验检测:

1.现场首次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完成最后一次附着、加节后;

3.距上次检验检测报告签发日期满6个月;

4.停工闲置时间满90天,重新恢复使用前;

5.遭受自然灾害或发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结构或机构以及安全防护装置遭受损害的。

智能施工升降机检测除常规项目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对智能控制部分按照附件2、附件3进行专项检查。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经有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查合格后,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安装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内容及要求见附件4。

五、办理使用登记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智能施工升降机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智能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时无需提供施工升降机司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日常监督及维护保养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和厂家使用说明书要求,并安排机械类(C1)或综合类(C3)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使用的监督管理,督促乘员遵守智能施工升降机的安全使用规定,确保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可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和“智能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应张挂在设备显著位置。

(二)智能施工升降机日常检查维护保养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在每日使用前完成,内容及要求见附件5。

(三)智能施工升降机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每半月不得少于1次,每次维保人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包含1名建筑电工,维保人员应当持有建筑起重机械(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七、人员培训考核

智能施工升降机的检验检测人员、定期维保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工作委托苏州市新型建筑材料业协会组织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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