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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3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苏建规字〔2024〕1号)解读​

发布时间:2024-01-22 浏览次数:962 消息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闭】

一、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建设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二十大报告以及《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都对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行使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就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职责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保障要求等方面的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周密部署、统筹推进《意见》的全面贯彻落实。

我厅于202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2020版)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版《裁量基准》和《规则》”)。2021年,结合新修改的《行政处罚法》和2020版的实施情况,对2020版《裁量基准》和《规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印发了2021版《裁量基准》和《规则》。该《裁量基准》和《规则》已经嵌入我厅开发的行政执法平台,在全省住建系统各级部门的行政执法中得到全面应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为什么要对现行2021版的《裁量基准》和《规则》作出修改?

2021年以来,由于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调整,我厅先后多次向省委编办报送行政处罚事项调整方案,经《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3〕3号)确认,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调整内容超过一半。由此需要对现行2021版的《裁量基准》和《规则》相应进行调整,同时结合各地实践,对尚未包括的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的情形予以补充明确。

三、2023版《裁量基准》和《规则》主要有哪些内容?

主要内容分为《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编制和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两部分。

《规则》部分是对《裁量基准》在编制和适用中的基础概念、编制方法、编制原则、适用原则、从轻减轻从重及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轻微不罚、首违免罚、限期改正和责令停业整顿的期限、合并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等重要共性问题的统一规定。

《裁量基准》部分是与《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有裁量空间的处罚事项一一对应,对违法行为的情形和相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幅度的具体划分,按照既不过繁也不过简的原则,以三档为基本标准进行划分。各地针对个案的具体情形,以该《基准》为基本参考予以具体适用,也可以在该《基准》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更细致的划分。

四、与现行有效的2021版《裁量基准》和《规则》相比,2023版《规则》和《裁量基准》有哪些变化?

1. 2023版《规则》新增了关于“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的规定。在调研中发现,虽然《行政处罚法》作出了规定,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机关普遍存在不会适用或者不敢适用,即使适用也存在“同案不同适用”、“不同地区不同适用”等问题。此次在2023版《规则》和《裁量基准》中,结合行政权力处罚事项清单,将“首违免罚、轻微不罚”的适用范围在《规则》中明确下来,为全省住建系统有效实施“首违免罚、轻微不罚”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为探索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支撑。

2. 2023版《裁量基准》与调整后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3〕3号)对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进行了大幅度调整,由原来的782项调整为779项,其中455项为新调整事项,包括权力名称、行使层级和内容、设定依据等多方面内容的调整。2023版《规则》和《裁量基准》根据最新调整的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同步进行了调整,以保持两者之间的一致性。

五、为什么是2023版?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权力标准化清单》中的权力事项是根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的,随着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调整,清单中的处罚事项也会相应调整,与清单处罚事项一一对应的裁量基准也将同步进行调整,文件采用“2023版”的方式,就是为了适应这种动态调整的需要,既给今后的动态调整留出空间,也体现不同年度版本之间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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