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张家港保税区规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引导建筑劳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管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苏州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22〕22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动态核查(以下简称“劳务动态核查”)的对象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且在“苏州市建筑劳务企业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服务系统”)中完成企业信息归集并具有施工劳务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下简称“建筑劳务企业”)。
二、职责分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建筑劳务企业的动态核查工作;苏州市建筑安装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并指导、监督苏州市建筑行业协会劳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务专委会”)做好企业工程业绩、良好信息等数据的核对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管理。
三、核查内容
劳务动态核查工作是对建筑劳务企业的建筑市场行为、施工现场行为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
四、评分构成
劳务动态核查采用百分制,由五部分组成:企业基本信息分(满分30分)、劳务能力分(满分20分)、现场检查与管理分(满分40分)、良好信息得分(满分10分)和不良信息扣分。具体构成如下:
1.企业基本信息分。由企业自行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计算得出。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基本信息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1)。
2.劳务能力分。由企业在“服务系统”中完成劳务作业工程合同归集手续并上传项目的劳务增值税发票,经确认后计算得出。具体见《劳务能力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2)。
3.现场检查与管理分。由现场检查得分和项目管理评分两部分构成。现场检查得分由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每季度组织开展检查并报送分值;项目管理评分由工程项目总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每季度进行评价,并由项目总包单位统一报送分值。相关劳务作业工程均应在“服务系统”中完成合同归集。具体见《现场检查与管理分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附件3)。
4.良好信息得分。由企业自行在“服务系统”上传相关材料和信息,经审核后确定企业得分。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良好行为得分细则》(附件4)。
5.不良信息扣分。由全市各级住建部门负责采集录入,以本单位行政处罚、通报等作为扣分依据。按照“谁管理、谁采集、谁录入”原则,各级住建部门在不良行为查处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不良信息录入系统,待劳务动态核查分更新时一并计入。省级以上的处罚(通报)由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处室负责采集录入。具体见《建筑劳务企业不良行为扣分细则》(附件5)。
五、核查周期
劳务动态核查分每季度更新一次。凡在我市开展建筑劳务工程的施工劳务企业要主动在“服务系统”中申报相关信息;各级住建部门、市劳务专委会要按照要求,于每季度末月10日17点前完成相关企业本季度的核查信息录入、审核等工作,17点后系统将自动结算企业本季度的动态核查分,若之后有新核查信息则计入企业下季度的动态核查分。
六、核查结果公布
参加动态核查的建筑劳务企业,每季度动态核查分将于该季度末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布。
动态核查分在公布前进行网上公示,建筑劳务企业可登录“服务系统”查看得分详情,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回复,相关信息录入、审核部门须配合做好异议处理工作。
七、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和单位在企业核查信息采集、审核中,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相关责任,涉及弄虚作假的企业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对相关部门、单位在动态核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通知行为的,可向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举报。
八、其他事项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不定期对劳务动态核查考核内容及计分方法进行评估,调整完善核查标准,保证核查过程和结果的合理、公平、公正。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