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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1-11 浏览次数:662 消息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工作的通知》(苏建函质安〔2023〕6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2023年度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验收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项目申报

1.企业申报。满足《通知》申报要求的“江苏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目标项目”施工企业,在《通知》明确的截止日期前,按照要求进行网上申报。纸质成果材料汇编成册报工程项目属地住建部门留档待查(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

2.属地审核。各地住建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申报的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项目在《江苏省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验收申请书》中的“申报地区(部门)审批意见”一栏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各地住建部门于2024年1月29日下班前将项目汇总表(附件3,含盖章扫描件PDF及Excel文档)及各项目成果汇编材料(盖章扫描件PDF,文件名为项目简称)报市住建局。

二、组织验收

受省住建厅委托,市住建局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验收。根据住建部《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江苏省《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8)》,实地勘察工程新技术应用情况,对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对工程目标项目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确定验收意见。

三、其它要求

1.各地住建部门要及时告知辖区内相关施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2.各地住建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申报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的项目是否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是否为2020年以后(含2020年)经省厅批准的目标项目等条件进行初核。

3.验收期间,相关施工企业要及时提供新技术应用有关资料,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积极配合。各地住建部门提供评审所需场地,做好验收组后勤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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