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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中电焊机和气瓶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0 浏览次数:255 消息来源: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

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主要领导指示要求,为规范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现场电焊机和气瓶的管理,有效预防建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电焊机和气瓶管理范畴

1.电焊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各类电焊机;

2.气瓶: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的各类气瓶。

二、施工单位工作要求

(一)进场验收。每台电焊机在进场前,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资料》(以下简称《管理资料》)第八册“建筑施工中、小型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表8.4.2)进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在电焊机显著位置张挂验收合格牌。各类气瓶在进场前,施工单位要按照气瓶种类和批次进行验收,验收按照《管理资料》第八册“建筑施工机具(气瓶)验收记录表”(表8.4.3)进行验收,并报监理单位。

(二)建立台账。施工单位对电焊机和气瓶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资料》第八册“建筑施工中、小型施工机具登记表”(表8.4.1)进行登记。登记要求:电焊机和气瓶分别单独登记,在备注栏中记录退场时间形成动态管理台账,其中电焊机必须每台登记并进行编号管理,编号张贴在电焊机显著位置。

(三)出入库管理。施工单位对每次新进场的电焊机和气瓶统一入库登记,合理存放,特别是气瓶必须严格按照气瓶存放的要求,确保安全存放。对不用的电焊机和气瓶及时入库,不得随意放置在施工现场。存放仓库应由专人负责,责任到人。按照“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电焊机和气瓶出库必须由取得动火作业证的电焊工方可领用,并做好签字登记手续。

(四)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动火级别,开具对应的动火作业证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证的开具严格按照《管理资料》第九册“一级(二级、三级)动火许可证”(表9.5.6-1(-2、-3))。

(五)日常管理: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电焊机和气瓶的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存在分包单位的,对分包单位的电焊机和气瓶同样纳入总包管理。对施工现场未及时按上述要求进行管理的电焊机和气瓶,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按照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或退场处理。

三、监理单位工作要求

(一)严格验收程序。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资料》第八册“建筑施工中、小型施工机具验收记录表”(表8.4.2)和“建筑施工机具(气瓶)验收记录表”(表8.4.3)对电焊机和气瓶进行验收,对未验收的电焊机和气瓶不得用于施工作业,待手续齐全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监理单位要及时掌握施工现场的电焊机和气瓶的数量等情况,对施工单位的动态台账要及时检查。要定期检查电焊机和气瓶仓库,发现存在隐患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对每次动火作业要巡视检查,发现违规违章作业及时制止,并做好相应记录。

四、加强执法监督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电焊机和气瓶管理的检查。对管理不规范的项目,要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闭合;对查实2次以上的项目,总包单位扣当季度信用分0.1分,监理单位扣当季度信用分0.2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要立案从重处罚。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指导辖区内乡镇(街道)加强对小型(临时)建设工程现场电焊机和气瓶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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