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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建筑工地行政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25 浏览次数:532 消息来源: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闭】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监管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规范各类行政执法检查行为,以高效能的行政执法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现就规范建筑工地行政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监管检查职责

(一)住建部门监管检查职责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负责取得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全面监管,依法开展质量安全和生态环保日常监督检查,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小型(临时)建筑工程的各项监管工作。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分设的地区,应积极争取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尽快完成机构合并。未合并前,要按照“综合查一次”的原则对建筑工地开展质量安全联合监督检查。

(二)乡镇(街道)监管检查职责

乡镇(街道)按照“应备尽备、属地负责、网格监管”的原则,负责小型(临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对达到限额以上但未办理施工许可即施工的建筑工程项目,要及时制止并报属地住建部门处理。乡镇(街道)应在各地住建部门指导下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地开展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巡查检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行业部门监管检查职责

生态环境、城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对建筑工地开展监管工作。

二、建立建筑工地行政检查计划共享机制

各县级市(区)住建、生态环境、城管、人社等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应针对企业和工地不同信用状况及工程风险程度,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不同的行政检查频次,编制季度建筑工地行政检查计划并及时共享。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应对共享的检查计划进行梳理,对同一建筑工地多个部门进行检查的,应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城管、人社等部门会商后实行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形成协同治理模式,杜绝重复检查、频繁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机关已对建筑工地进行行政检查的,原则上2个月内下一级单位不再就同一事项对该建筑工地进行检查。

三、严格规范第三方单位服务行为

各县级市(区)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街道)的行政检查不得委托给第三方单位。第三方单位对建筑工地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时,应由委托单位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带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委托协议开展。需要整改的,整改指令应由委托单位开具。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第三方单位不得随意开展相关技术服务。住建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应信息共享,统筹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住建部门已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的,乡镇(街道)不再进行委托。

四、进一步规范监管检查行为

对建筑工地实施监管检查时,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配备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行政执法人员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执法”,不得影响或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开始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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