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活动,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投资效益,防范建设风险,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近日发布《江苏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等非经营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适用集中建设。集中建设是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专业单位对政府投资工程按照项目管理层级实施统一专业化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单位。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实施单位。实施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内部控制机制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具备项目建设管理能力,可以为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实施单位承担政府规定的集中建设工作事项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单位负责提出项目使用需求,办理项目建议书等前期相关手续;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建设,落实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期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责任。
《办法》在严格控制概算等方面明确了具体要求。项目建设资金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筹措并拨付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事由确需增加概算的,由实施单位会同使用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确定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原初步设计或者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实施单位应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按照项目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为实现有效沟通,切实满足使用需求,保障建设进度,实施单位与使用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后及时进行项目对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给予指导、协调。实施单位应当充分考虑使用单位提出的合理使用需求和改进建议,并特别规定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